各有关单位:为了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市科技局起草了《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箱2954487277@qq.com。联系人:李岩良联系电话:88777252 18943930258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28日 附件:附件1: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2: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doc附件1: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长春市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主要功能包括: (一)开展技术研发。围绕重点产业领域的前瞻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技术研发活动,增强源头创新供给能力;(二)转化科技成果。构建专业化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三)孵化科技企业。以技术成果为纽带,开放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功能,辐射带动一批科技型企业共同发展;(四)集聚高端人才。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及人才成长规律的创新机制,以多种方式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及团队参与合作。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主要从事生产制造、计算机编程、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机构或单位。第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第五条 申请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长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稳定运营1年以上。(二)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和研发投入、研发基础条件。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以上。依托国内外高水平科研平台,有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经费投入。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所必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和固定场地。(三)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四)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实行市场化引人和用人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依照章程管理运行,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建立科学的研发组织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五)具有明确业务发展方向。以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并在创业孵化育成、研发服务等方面具有特色与成效。对未来3-5年的发展有明确的目标和清晰的规划。(六)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申请单位填写《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请表》。(二)申报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三)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五)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业务主管处室提出拟认定名单,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和产业发展急需的新型研发机构,可单独组织论证。第三章管理与绩效评价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第九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市科技局对通过认定满两年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撰写并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新型研发机构如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依法进行登记管理,运营所得利润主要用于机构管理运行、建设发展和研发创新等,出资方不得分红。第十二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管理。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 第十三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问责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第四章扶持措施第十四条 对通过认定满两年和通过绩效评价满两年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第十五条 在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券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第十六条 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科技创新进口税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五章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长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附件2: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对象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象为通过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认定)满两年、通过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满两年的新型研发机构。二、评价实施1.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的通知,组织新型研发机构参评。2.申报推荐。参评机构提交评价期内工作情况报告(根据评价指标撰写)、《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指标统计表》(根据评价指标另行制定)以及相关佐证材料。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参评机构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申报条件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4.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选从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抽)取。5.结果公示。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业务主管处室提出绩效评价优秀、合格、不合格名单,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三、评价指标1.体制机制。包括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等情况。2.研发条件。包括研发经费支出数额及占总收入的比重(评价期内)、研发人员数量及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数量及占研发人员总数的比重、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评价期内)、主导或参与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评价期内)等情况。3.创新活动。包括承担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数及经费总额(评价期内)、承担横向研发项目数及经费总额(评价期内)等情况。4.创新成果。包括授权专利和制定标准(评价期内)、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评价期内)等情况。5.成果转化。包括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的成果数量及收入(评价期内)、技术合同成交额(评价期内)、技术入股企业产品销售营业额(评价期内)等情况。6.社会效益。包括孵化育成科技型企业数(评价期内)、获得各种产业投资资(基)金(评价期内)、服务行业和企业(评价期内)等情况。四、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长春市新型研发机构奖励及淘汰依据。1.对绩效评价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其评价期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研发投入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限额补助,对同一新型研发机构最多给予三次补助;2.对绩效评价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继续保留新型研发机构资格;3.对不参与绩效评价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4.对绩效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新型研发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纳入科研诚信体系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5.对评价期内有失信或违法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起已享受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五、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